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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专报2025年第4期】新形势下完善“+公司”模式招商机制的建议

2025-07-14 14:45:00  文章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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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招商引资的变局,各地政府对此提出了三大针对性的对策:一是将“前置补贴”转变为“后置奖励”;二是完善“+公司”模式的招商机制;三是调整产业引导基金的地方政策。

其中“完善‘+公司’模式的招商机制”这条对策,提出的相对大胆。我们观察到一种现象:工作中,我们常常习惯于“成立新的组织来解决旧的问题”。结果,新组织的机制又没有理顺,导致旧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还产生了新的问题。面对社会上呼吁成立招商公司来替代商务局招商的强烈呼声,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完善‘+公司’模式的招商机制”。

对此应特别强调:“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合规性检查,即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其实,这句话的信息含量特别大。这里,针对这句话,借鉴有关资料做一个补充,旨在分析在“管委会+公司”模式下,管委会如何规范的扶持招商公司,从而经得起“合规性检查”。

问题一:管委会可否将财政性资金增量部分通过协议方式直接支付给公司。

有观点认为,在“管委会+公司”模式中,财政性资金的增量部分系通过公司承担指定工作获得的财政收入(简称增量财政性资金),因此,管委会可通过与公司协议,将增量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公司。《预算法》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据此可见,尽管开发区可以采用“管委会+公司”模式,但是增量财政性资金仍属于受《预算法》约束的财政性资金,通过协议方式直接支付给公司不符合《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另外,检索到的地方性法规也未见突破《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规定,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将园区的开发、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专业团队。

问题二:可否以未来增量财政性资金用于支付公司建设和运营投资。

增量财政性资金主要由土地出让金等基金收入、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构成,增量财政性资金能够足额支付公司建设和运营方面的投资,需要较长时间,且具有不确定性。根据《预算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因此,在没有预算的前提下,以未来增量财政性资金作为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投资的付费来源有被认定为不合规的风险。

问题三:可否将增量财政性资金全部以补助方式支付给公司。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方式;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据此可见,增量财政性资金可以以补助方式支付给相应领域的项目,若将增量财政性资金全部以补助方式支付给公司不符合该规定。(市政协智库专家 陈九宾 荐稿)